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要做好“劳动者拒签”的取证工作,准时行使劳动关系终止权,不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HR实务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用人单位依旧要尽到准时催告的义务,对于新入职的职员,应在一个月内安排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合同马上到期的职员,最好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征询劳动者续签意愿。
2、出现劳动者拒签的情形,可通过谈话录音、短信、邮箱等方法取证证实“劳动者拒签”的事实,并在用工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质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越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不是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薪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不是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与是不是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状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料之外状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是什么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以下简称“《推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况;因用人单位缘由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薪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准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假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质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