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的监督功能。刑事诉讼的任务有二,一是要使推行犯罪行为的人遭到应有些法律追究;二是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国家追诉权的不当侵害,保证法律推行的公正性。侦查程序具备强制性特征,而且总是以侦查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主,使得侦查程序中容易出现侵犯人权现象。在提请审判前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审察,可以在诉讼的早期弥补这种程序性缺点。由哪种机构、使用哪种程序加以补正各国没统一的模式。
国内刑事诉讼法律把侦查权和起诉权分别赋予不一样的主体行使,检察机关审察起诉的一个要紧内容是审察侦查活动是不是合法。对侦查的导向功能。在国内,侦查和起诉都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遵循分工负责、互合适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侦查活动的主要为了为了起诉,检察机关站在起诉的角度引导侦查机关采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客观公正的义务,不可以完全站在追究犯罪一方。案件过滤功能。检察机关审察起诉的基本内容是根据肯定的规范对案件进行审察,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检察机关通过审察起诉活动,预防草率的起诉和非必须的指控,当令终结不应起诉和不必起诉的案件,防止将不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输入法院,从而预防滥诉,节省诉讼本钱。启动审判功能。审察起诉的结果之一是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输入法院,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因而审察起诉就具备了启动审判程序的意义和功能。不告不理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并延续到今天,成为要紧的现代诉讼法治原则。刑事审判因起诉而启动并由控诉方的一系列行为如支持公诉、抗诉等将程序向纵深推进。在启动审判的同时,起诉决定也限制了审判权的范围。审判机关只能针对公诉的被告人和公诉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除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外,审判机关不能对起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以外的人或事实行使审判权。